(苏政发〔2019〕49号)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动长江“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根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0号)和《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长江江苏水域严禁非法采砂的决定》等规定,现就长江江苏水域禁止采砂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30日起,长江江苏水域禁止采砂,因整修长江堤防进行吹填固基或者整治长江河道、整治长江航道以及通江口门、码头、锚地等疏浚采砂的除外。
二、除从事上述疏浚采砂的船舶外,其他采砂船舶应当驶离长江江苏水域,或者到沿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水域停泊。通告发布后,既未驶离长江江苏水域又未按照要求接受指定停泊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规定查处。
三、沿江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未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或者必要的航行资料的采砂船舶。
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沿江海事管理机构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不能提供砂石合法来源的运砂船舶,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置。
特此通告。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9年7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