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第二条:举报人举报的非法集资线索和非法集资行为应当属于南通市行政区划内管辖的。对跨行政区域的涉嫌非法集资行为,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建议举报人向其登记地处置非法集资相关部门举报;非法集资人为个人的,建议举报人向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处置非法集资相关部门举报。
第三条:举报途径
(一)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110报警平台电话举报;
(二)通过邮政信件举报,收信地址和收信单位:南通市世纪大道6号,南通市地方金融管理局收(来信请注明举报件);
(三)通过电子邮件举报,非法集资举报邮箱地址为:jrwd.jrj@nantong.gov.cn;
(四)就近到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举报。
第四条:举报人应当对举报事实有基本的线索和证据,尽可能提供反映非法集资人、集资模式、集资行为等详尽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集资人的营业执照或自然人身份情况(姓名、户籍地、联系电话等)、投资合同、转账记录、广告宣传资料等。
第五条:群众举报的线索符合奖励标准的,依照《江苏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南通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工作操作规范》由南通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实施奖励。匿名举报,无法核实举报人身份的,不列入奖励范围。
第六条:因涉嫌非法集资线索处置属涉密内容,不接受对线索受理、认定、奖励等过程及情况的咨询。
第七条:借举报之名实施诬告陷害他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谎报线索等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