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繁荣,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注重个人理财,其中风险较高的私募类产品走进大众视野,与此同时以“私募基金”之名行非法集资之实等违法犯罪行为也随之出现。通过本期我们通过此起典型的“拼单私募”非法集资案件,提醒广大群众擦亮双眼,甄别投资陷阱。
案件回顾
被告人苏某明,系深圳弘某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某财富公司”)、深圳弘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某基金公司”)实际控制人,上述两家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被告人高某,系弘某财富公司副总裁、销售部负责人。被告人贺某,系弘某基金公司副总裁、业务部负责人。
2016年7月至2018年7月,苏某明以弘某财富公司、弘某基金公司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先后成立深圳弘某天成添富投资企业、深圳弘某汇富贰号投资企业等有限合伙企业,以多个房地产开发项目为投资标的,隐瞒投资项目均为苏某明实际控制的公司开发或者与他人合作开发的实情,发行私募股权类基金产品5只(其中4只在基金业协会备案)。苏某明指使高某、贺某组织销售团队以口口相传,召开产品推介会,通过其他金融机构和私募基金公司、同行业从业人员帮助推销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私募基金产品,允许不合格投资者通过“拼单”“代持”等方式突破私募基金投资人数和金额的限制,由苏某明实际控制的关联公司与投资者签订回购协议,并由苏某明个人提供无限连带责任担保,约定年利率10%至14.5%的回报,变相承诺保本付息。苏某明、高某、贺某等人通过上述方式共非法公开募集资金人民币5.999亿元。上述资金进入合伙企业募集账户后划转至苏某明控制的数个账户,各私募基金产品资金混同,由苏某明统一支配使用。其中,以募新还旧方式兑付本息1.5亿余元,用于私募基金约定的投资项目1.3亿余元,用于苏某明开发的其他房地产项目1.2亿余元,用于购买建筑材料1.01亿余元,用于支付员工薪酬提成、公司运营成本及归还公司债务0.9亿余元。因资金链断裂,苏某明无法按期兑付本息。截至案发,投资人本金损失4.41亿余元。
案件警示
首先,必须认识到私募基金作为一种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高风险投资项目,我国投资私募等资产管理产品的规定中指出,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自然人的具体要求为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此外,合格投资人在选择私募产品时一定要注意选择靠谱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经理。
其次,私募基金具有强烈的排他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采取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只私募基金等方式,突破法律规定的人数限制;不得采取将私募基金份额或者收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等方式,降低合格投资者标准。所以,投资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人必须使用自己的资金,不能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更不能通过“股权代持”及“拼单私募”突破合格投资人限制。
最后,私募基金是一种非公开性的投资项目。投资人不能盲从、不能轻信某些打着私募基金旗号宣传活动,这些机构很可能在从事非法金融活动。我国法律规定,私募基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不得以虚假、片面、夸大等方式宣传推介;不得以私募基金托管人名义宣传推介;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投资者若遇到相关机构违规宣传的情况,一定要提高警惕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监管部门举报投诉。
总之,投资者要审慎对待私募基金的宣传信息,全面评估潜在风险,坚决拒绝所谓“股权代持”及“拼单私募”诱惑,保护自身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