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非法集资”频繁出现在各大媒体报道中,涉案金额之大,涉及人员之多,让人触目惊心,新型模式和手段更是层出不穷,针对各人群的“套路”防不胜防。现阶段社会上的非法集资“剧本”愈发具有复杂及迷惑性,本期我们就介绍四种常见的新型非法集资类型。
类型一:金融传销型
组织者建立一套完整的会员招收和分成制度,以资本运作获取高额收益为诱饵,吸引参与者充值并成为会员,会员需要通过不断发展下线的方式来回收本金、赚取利润,这样的传销组织没有实际经营活动,本质是一种庞氏骗局。在此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组织者一般会搭设一款APP,引导客户转入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平台会员,获得数倍“积分”,APP按时释放少量“积分”到会员账号中作为利息,一个“积分”承诺兑换一元人民币。客户通过推荐他人入会投资,获得一次性大额“积分”奖励,同时也将依据其推荐人数金额进行“升级”,获得所谓更高的利息。其结果将是所谓积分无法兑付,“真金白银”变成一串虚拟的数字,还要承受下线投资人的声讨,沦为犯罪分子的共犯。在承受经济损失的同时,受到法律的制裁。
类型二:购物包租型
该类型的手段通常表现为假借销售商品或商品使用权的名义,与客户签订采购协议,再承诺代为出租管理商品后,可定期向客户返还经营所获的高额收益,进而诱使公众参与投资。表面看这是以实物交易为支撑的正常经营活动,实际是销售者利用购物包租的噱头吸收资金。所谓的商品多为虚假,而承诺的定期支付高额租金、到期回购本质上是通过借新还旧来承诺保本付息。在缺少实际经营活动的情况下,往往会以资金链断裂作为收场。例如许某、张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就是以购买充电桩份额后由某公司代为运营的名义,由公司与客户签订《电动汽车充电桩采购合同》《电动汽车充电桩运营管理合作协议》,声称客户能从充电桩的运营中获益。但实际上投入充电桩采购和运营的资金比例很低,基本都是靠后进的投资款来发放前期客户的收益,许多客户甚至从未见过自己购买的充电桩实物。
类型三:违规私募型
私募投资基金是指经过备案登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与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募基金相比,私募基金的主要客户是少部分高净值人群,故监管手段相对宽松,这就导致近年来私募基金领域的非法集资案件时有发生。部分私募基金虽然进行了登记备案,但在发行产品时,为片面追求资金规模,放弃合格投资人的审查,直接或变相承诺本息收益,实质上突破了私募基金的界限,变相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更有部分私募基金管理人不按规定对资金进行托管,在管理的不同基金之间随意进行资金拆借,肆意侵占、挪用基金资金。例如A资本集团非法集资系列案中,涉案私募产品对外销售后,所募集资金经多层转账后转移至A集团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的资金账户下。涉案资金既脱离了资金监管,又无法通过投资相关项目实现市场融资,已经偏离了私募基金的本质。上述公司虽然取得了基金销售牌照、部分基金亦进行了备案,但上述行为无非是借用了部分合法形式来掩盖其非法吸收资金之实。
类型四:“概念”理财型
该类型的手段主要以向客户销售理财产品的方式骗取资金,有的是虚构一些发展前景好、契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的实体投资项目,如养老社区、乡村建设、生物科技、光伏产业、影视业等新兴产业,将项目包装为债权转让类理财产品。还有的是虚构一些有国企交易背景、或集团公司担保的资产收益包,进而包装为收益权转让类理财产品。这些理财产品对应的标的种类繁杂,令人难以分辨产品的真伪。例如在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被告人以自己实际控制的置业有限公司定向投资某市“美好乡村”建设项目为由,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对外允诺年化收益率10%-12%,通过业务人员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宣传销售“美好乡村”建设项目固定收益权类理财产品,以此非法募集资金,所募集资金被用于公司日常经营和个人挥霍。
在监管日益严格,制度日益完善的同时,非法集资犯罪也在“转型升级”,针对市面上五花八门的投资渠道,我们在判断时不妨“三看三思等一夜”。一看融资合法性,是否取得企业营业执照,是否取得相关金融牌照或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二看宣传内容,是否含有或者暗示“有担保、无风险、高收益、稳赚不赔”等内容;三看经营模式,有无实体项目,项目是否真实性、资金去向是否明确、获利方式是否合理等;四看参与集资主体,是否无差别面向各类人群募集;一思自己是否真正了解该产品及市场行情;二思产品是否符合市场规律;三思自身经济实力是否具备抗风险能力;等一夜,即一定要避免头脑发热,先征求家人和朋友的意见,等待一晚再决定,不盲目相信造势宣传、熟人介绍、专家推荐,不要被高利诱惑而盲目投资。再厉害的犯罪都离不开一个“利”字,再隐蔽的坑都因为一个“贪”字。只有树立正确理财观,保持清醒的头脑才能从根本上避开非法集资陷阱,任其变化千万种,仍能“片叶不沾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