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2320600MB0235993F/2022-00154 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宏观经济,国民经济发展规划、计划    通知
发布机构: 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网 文号: 通金管〔2022〕32号
成文日期: 2022-04-27 发布日期: 2022-04-27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 稳定经济增长的通知
索引号: 12320600MB0235993F/2022-00154
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宏观经济,国民经济发展规划、计划    通知
发布机构: 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网
文号: 通金管〔2022〕32号
成文日期: 2022-04-27
发布日期: 2022-04-27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 稳定经济增长的通知
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 稳定经济增长的通知
来源: 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网 发布时间:2022-04-27 17:35 累计次数: 字体:[ ]

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 稳定经济增长的通知

通金管〔2022〕32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印发关于帮助市场主体着力稳定经济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通政发〔2022〕18号)文件要求,现就支持市场主体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22年4月起,因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不低于单位、职工各5%。

二、2022年4月起,因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职代会或工会同意后,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企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期限不超过六个月。缓缴期满后,企业应根据实际经营情况一次性补缴或分期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分期补缴的,应当在三个月内完成。

三、缓缴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应向我中心在当地设立的分支机构提交申请,各分支机构应在1个工作日内受理并作出认定。

四、企业在缓缴期间发生人员变化的,应按规定及时办理个人账户设立、封存、转移、启封等相关业务;在缓缴期间出现职工调职、离职或退休等情况的,应及时办理补缴手续。

五、企业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视同连续,不影响职工正常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