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2320600MB0235993F/2023-00528 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意见
发布机构: 南通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文号: 通中法〔2023〕152号
成文日期: 2023-09-11 发布日期: 2023-09-11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以独立保函置换财产保全措施的实施意见(试行)
索引号: 12320600MB0235993F/2023-00528
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意见
发布机构: 南通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文号: 通中法〔2023〕152号
成文日期: 2023-09-11
发布日期: 2023-09-11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以独立保函置换财产保全措施的实施意见(试行)
关于以独立保函置换财产保全措施的实施意见(试行)
来源: 南通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09-11 19:38 累计次数: 字体:[ ]

为推进和规范独立保函在财产保全担保中的应用,切实降低财产保全对涉诉企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落实落细助企纾困解难措施,助力“万事好通”南通营商环境品牌建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南通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独立保函的界定】本意见所称独立保函,是指开立人以书面形式向受益人即涉诉企业、个体工商户出具的,依法专门用于置换财产保全措施的见索即付保函。

二、【开立人】本市范围内依法设立的银行机构、保险公司以及符合资质条件的融资担保公司,可以作为本意见所称独立保函的开立人。

三、【申请人】企业、个体工商户被人民法院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可以向开立人申请开立独立保函,用以置换财产保全措施。

四、【申请】申请人申请开立独立保函,应当根据开立人要求办理申请手续,并提供民事起诉书、民事裁定书、涉案合同等必要的诉讼材料。

五、【开立审核】开立人在评估申请人信用风险、财务状况、声誉风险等因素的基础上,经审查符合开立独立保函条件的,可以向申请人开立独立保函。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可以在申请人补齐补正后予以开立。

六、【增信措施】开立人开立独立保函,可以根据申请人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供保证金、反担保以及其他增信措施。

七、【费用】开立人开立独立保函,可以在规定范围内收取保函开立费用,但不得变相收取其他无关费用,不得强制捆绑、搭售其他金融产品或服务。

八、【独立保函与其他金融产品融合】开立人可以根据落实助企纾困解难政策、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实际需求,不断优化产品设计,推动独立保函业务与其他金融产品融合创新,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九、【格式内容】开立人开立独立保函,应当符合本意见附件所列的通用格式要求,如根据申请人需求或个案特殊情形,需要对独立保函内容进行修订的,应当提前与人民法院沟通。

十、【送达】开立人应当于开立独立保函后三个工作日内,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将独立保函送达至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

十一、【独立保函的审核及补正】人民法院收到独立保函后,应当依法即时进行审核,经审核发现独立保函需要修改补正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与开立人联系修改补正事宜。

十二、【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经审核,独立保函符合规定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于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并听取保全申请人意见,并告知其于三个工作日内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保全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解除财产保全裁定;保全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不同意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保全金额、个案实际情况以及开立人的监管等级、信用等级、运行情况、注册资本等条件,综合考量对保全申请人权利的实际影响,依法决定是否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十三、【开立费用的退还】被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独立保函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保全申请人不同意解除且人民法院决定不予解除的,开立人应当全额退还保函开立费用。

十四、【参照适用】保全被申请人提供外地开立人开立的独立保函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本意见规定办理。

十五、【工作机制】开立人应当建立专门台账,每年年末向市相关监管部门报送独立保函相关数据及工作资料;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建立以独立保函置换财产保全措施的案件台账,每年年末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报送相关数据及工作资料。

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市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通市中心支行建立联动协作、信息共享、数据互通等机制,及时会商、研究、解决独立保函置换财产保全措施工作中的问题,共同为企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十六、【附则】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独立保函样式




附件:

见索即付诉讼保函

保函编号:

开立日期:年 月 日

致:江苏省XXX人民法院(全称)

地址:


XXX,地址:XXX(以下简称“财产保全被申请人”)与XXX,地址:XXX(以下简称“财产保全申请人”)在XXX纠纷案中(以下简称“纠纷案”),XXX银行/保险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地址:XXX(以下简称“担保人”)为财产保全被申请人申请解除XXX法院(以下简称“贵院”)作出的XXX民事裁定书项下财产保全措施提供担保,内容如下:

担保人凭贵院送达我行/司的生效裁判文书正本原件、协助执行通知书正本原件和本保函正本原件,在七个工作日内按照贵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付款(见索即付)。

担保人累计支付总额不超过本保函担保的最高限额,即CNY (大写:人民币XXX)。贵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须注明保函编号及应赔偿金额。

本保函自开立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本案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财产保全被申请人义务履行完毕。

本保函不可转让,不可撤销。

                                              落款:


政策解读:政策解读:《关于以独立保函置换财产保全措施的实施意见(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