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问答第五期
来源: 南通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1-05-05 09:44 累计次数: 字体:[ ]

Q1:

近年来,我们江苏主要金融指标一直位居全国前列,金融运行稳健安全,金融体系相对完善,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那为什么地方上要出台这样一个《条例》呢?

A1:

推动地方金融立法主要有三个方面考虑:首先,制定地方金融条例是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实现地方金融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201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地方政府要在坚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的前提下,强化属地金融监管和风险处置责任,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督管理,并明确提出要强化地方金融法治保障。《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也强调,要依法依规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责分工,强化地方政府属地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其次,制定地方金融条例是依法有效实施地方金融监管,促进地方金融组织规范健康发展的需要。由于法律授权和执法手段缺位,在深化“放管服”改革、严格权责法定的法治政府建设大背景下,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地方金融组织市场准入、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存在无法可依的困境,法治保障缺位已成为制约地方金融有效监管的重要因素,迫切需要通过制定条例填补制度空白。再次,制定地方金融条例是维护地方金融稳定长效机制建设的需要。当前,一些企业信用风险压力较大,个别高风险中小金融机构内部治理不完善,以非法集资、非法放贷为代表的非法金融活动花样不断翻新,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需要强化制度建设、做到久久为功。通过制定《条例》,以立法形式固化工作中成熟的经验做法,将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引导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Q2:

相比于银行、保险等传统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很多人可能还不太明白到底是怎么回事,请问什么是地方金融组织?地方金融组织的经营宗旨是什么?

A2:

根据《条例》,地方金融组织是指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由地方人民政府实施监督管理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组织。

地方金融组织应当依法开展金融活动,服务实体经济,履行社会责任,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落实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主体责任;应当支持中小企业和农民、农业、农村经济组织融资。

Q3:

目前,地方金融组织经营规则缺乏法律法规依据,而我们南通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不等不靠、主动作为,建立了一套监管制度,处置退出了一批“失联”“空壳”风险机构,而且相关做法也在今年6月全省首次地方金融工作会议上作了经验交流。请问《条例》在加强地方金融监管方面采取了哪些举措?

A3:

《条例》在加强对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管方面,主要作了以下规范:一是完善监管制度,要求针对不同业态的性质、特点实施相应的监管措施,制定监督检查程序,规范监督检查行为。二是构建监管体系,《条例》明确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体制,保障必要的人员和经费。三是发展监管科技,运用地方金融信息系统及时、准确地掌握其经营和风险状况,加强非现场监督管理,同时要求地方金融组织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将其业务信息系统接入地方金融信息系统。四是细化监管措施,《条例》详细规定了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的现场检查措施,要求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开展监督管理评级,进行分类监管。此外,还将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开展经营范围内业务的省外地方金融组织纳入监管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