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320600MB0235993F/2018-00027 | 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南通市金融办 | 文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2017-05-14 | 发布日期: | 2017-06-14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南通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政务公开实施细则(试行) |
索引号: | 12320600MB0235993F/2018-00027 | ||||
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南通市金融办 | ||||
文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2017-05-14 | ||||
发布日期: | 2017-06-14 | ||||
有效性: | 有效 | ||||
名称: | 南通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政务公开实施细则(试行)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推行政务公开的方针政策,规范政务公开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市金融办在依法管理公共事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受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申请,向社会公众以及管理、服务对象公开相关政务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政务公开应当遵循“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原则。政务信息公开应做到“合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
第四条政务公开内容分为主动公开的内容和依申请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市金融办负有依法履行公开政务信息的义务,并无偿向申请人提供政务信息。但申请人需要通过打印、复印等方式获取发布的信息,应当支付有关费用。
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依法享有向市金融办提出政务信息公开的申请、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
第六条市金融办实行政务公开责任制,各处室应按照主动公开的内容和程序公开政务信息,负责答复依申请公开的有关政务信息。处室主要负责人是本处室政务信息公开审核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主动公开的内容和程序
第七条下列政务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众以及管理、服务对象公开:
(一)机构设置、职责范围、联系方式和信访、投诉举报方式;
(二)由市金融办负责实施、监督执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行政措施以及市金融办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三)市金融办各业务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众服务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
(四)年度工作总结和工作思路、要点;
(五)年度调研课题落实情况;
(六)年度政府采购的公开招标、中标以及执行情况;
(七)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内容、依据、条件、申请材料目录、程序、申请表格、办理期限、办理机构、办理地址、联系方式、办理结果等事项;
(八)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的机关人员招聘、录用事项以及公开选拔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情况;
(九)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应当主动向社会公众以及管理、服务对象公开的信息。
面向机关内部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二)财务收支情况;
(三)干部人事任免、交流、考核、管理情况;
(四)干部职工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条主动公开的内容按类别划分为机构概况、政策文件、规划计划、人事信息、业务工作等方面,其政务公开工作由相应责任处室分工负责。
第九条主动公开事项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以市金融办名义印制的文件材料,在文件起草过程中,相关处室的负责人决定对该文件材料是否公开确签署意见,由分管领导审定,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文字资料和电子文档送综合规划处。综合规划处在收到材料5个工作日内在适当渠道予以公开;
(二)处室需要公开的政务信息,由各处室负责人审签,并在信息产生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文字资料和电子文档送综合规划处,综合规划处自收到材料5个工作日内在网上予以公开。
涉及到市金融办重要工作的政务信息,责任处室应当报分管领导决定是否主动对外公示。
(三)行政许可信息的公开,由承担行政许可职能的处室根据要求确定行政许可公开的具体内容。
第三章依申请公开的内容和程序
第十条申请人提出政务信息公开的申请由综合规划处受理、登记,综合规划处在收到申请3个工作日内转交有关责任处室办理。责任处室应当在12个工作日内(不包括征询第三人意见的时间),根据申请信息的下列情况给予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并已向社会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依法向申请人公开;
(三)属于不宜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
(四)超越职责范围或者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责任处室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书面答复意见反馈给综合规划处,由综合规划处统一回复申请人。
第十一条市金融办不予受理以下政务信息的申请:
(一)主动公开信息目录所列的政务信息;
(二)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
(三)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四)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信息;
(五)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政务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公开的,可以申请公开;
第十二条要求提供的政务信息可能影响第三方权益的,申请人应该提供第三方同意公开的书面意见;未提供意见的,责任处室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征询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在要求的15个工作日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提供。
第十三条 申请人提出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按照本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包含有下列情形的,所发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一)申请人提出申请的费用;
(二)申请人获得第三方书面同意所需要的费用;
(三)各类耗材、通讯、交通等费用。
第四章政务公开的方式
第十五条政务公开的方式分为网上公示、内部刊物、报刊、电视广播、办公地点问询查阅等。其中,以网上公示方式为主。
第十六条市金融办政务公开的网上途径为“中国南通市政府-市政府部门网站-市金融办”或者“南通市金融办”官网信息公开专栏。
第十七条凡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合格的规范性文件,按其规定进行公开。
第十八条申请人可前往市金融办综合规划处查询、阅读或自行抄录相关政务公开信息。
第十九条政务信息发生变更、撤销或终止的,政务公开的责任处室须于终结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提交综合规划处。对终结的政务信息,责任处室负有解释和说明的责任。
第五章政务公开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为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市金融办成立以办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和纪检负责同志任副组长的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各处室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制订我市金融办政务公开工作计划;
(三)统筹领导市金融办政务公开工作,研究解决政务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监督检查市金融办政务公开工作,表彰奖励政务公开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分管领导兼任,日常事务由综合规划处负责。
第二十一条市金融办建立政务公开社会评议机制,采取网上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研讨会等形式,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对存在问题积极整改,不断完善政务公开工作。
第二十二条申请人认为责任单位未按规定办理政务信息公开事宜的,可以向市金融办综合规划处投诉,由市金融办综合规划处责成有关责任处室按规定办理。
市金融办综合规划处在收到申请人意见3个工作日内,对发布的政务公开信息进行核查,反映意见属实的,责成责任处室在7个工作日内修正完毕,并将核查和修正结果及时反馈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管理,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受领导小组委托,对市金融办政务公开工作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责任处室开展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机关处室年度考核内容;
(三)组织政务公开社会评议活动;
(四)受理政务公开的投诉;
(五)对政务公开工作先进的处室和个人,提请领导小组进行表彰;对政务公开工作不力的处室和个人,提请领导小组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市金融办地址:市世纪大道6号行政中心综合楼8楼,电话:0513-85098956,传真:85098630,电子信箱:ntjrbzhc@163.com。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生效前已经产生、对社会公众仍具有普遍意义、目前仍然有效且尚未公开的政务信息,由有关处室进行梳理,按照本细则规定予以公开。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