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通金监罚字第1号
当事人:南通银通典当有限公司
主体(经营)资格证照名称:典当经营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20600682964885P
住所(地址):南通市凯旋花园14幢113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董纪冲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320***********6416
联系电话:137******88;其他联系方式:85****99
联系地址:南通市******室
一、违法事实认定
根据崇川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报告,你单位当物存放不合规,涉嫌开展动产抵押业务。2023年2月21日我局对你单位开展现场检查,核查相关情况,并于2月27日进一步收集相关典当凭证。经查,你单位在当的26笔机动车典当业务所涉机动车钥匙、行驶证均不在典当行存放,其中17辆机动车存放于当户南通先锋新城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处,另外9辆机动车不在指定存放处存放,均被当户外出使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
2.现场检查音像记录;
3.涉案当票凭证。
二、陈诉、申辩情况
我局于3月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拟行政处罚告知书》,由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董纪冲当面签收。我局已依法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三、处罚内容及依据
我局认为,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鉴于你单位积极配合调查取证,案涉违法行为的相关主体(即你单位以及当户南通先锋新城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是同一实控人控制下的关联公司,未涉及其他社会主体,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较小,可从轻处罚。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等的相关规定,针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现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新增动产抵押业务,3个月内处置结束存量动产抵押业务,并处罚款5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如下账户:
户名:南通市财政局
账号:1111820109000058268
开户行:工商银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权利告知
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南通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