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地方金融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工作,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和金融稳定,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制定《江苏省地方金融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处理办法》)。现将相关政策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一方面,制定《处理办法》是贯彻落实《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江苏省地方金融条例》的重要举措。2021年,《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江苏省地方金融条例》颁布施行,明确了“鼓励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举报”“鼓励、支持举报非法金融活动”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地方金融违法行为举报是地方金融管理系统践行金融为民理念的基本要求,也是及时发现违法违规线索、防范金融风险、解决突出问题的重要手段。为贯彻落实好两个条例,将地方金融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处理的相关规定落实落细,需要出台相应的配套制度规范。
另一方面,制定《处理办法》是进一步提升地方金融管理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效能的重要举措。按照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制定《处理办法》,统一和规范地方金融管理系统处理地方金融违法行为举报的程序,对于进一步畅通公众举报渠道,依法依规分类处理好群众来信来访中的不同诉求,强化地方金融监管与处置非法集资履职,保护公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二、主要制定依据
1.《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2021年);
2.《信访工作条例》(2022年);
3.《江苏省地方金融条例》(2021年);
4.《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2022年)。
三、主要内容和需要说明的问题
《处理办法》全文共二十二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适用范围。鉴于地方金融领域行政职能承接的复杂性,《处理办法》第二条明确相关程序的适用范围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方金融违法行为举报;第三条进一步明确相关程序的适用主体为承担地方金融监管、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职能的相关部门,并进一步界定了举报事项的范围为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涉嫌违反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请求职能部门依法履行查处职责的行为。
二是细化受理条件。《处理办法》第十二条明确了举报事项受理的积极条件,即属于本部门职能范围、有明确被举报人且举报人提供必要的违法违规的事实和证据。第十三条第一款明确了不予受理的消极情形,即举报的必备条件缺失、重复举报、已结举报或已经处理举报、依法应当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诉求等情形;第十三条第二款还规定了部分受理的情形。
三是规范处理时限。《处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范了举报的处理时限,按照信访诉求统一扎口、依法分类处置的基本原则,其中,举报的受理时限根据《信访工作条例》有关规定,明确了15日受理、转办的有关要求;举报的办理事项根据《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有关规定,明确了60日内办理,延长期限不超过30日的有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