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南通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为了提升市金融局出台的或代为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质量,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4号)、《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9〕55号)、《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和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苏办发〔2015〕53号)、《南通市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实施办法》(通政办发〔2019〕9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地方金融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办法》共25条,主要内容如下:
1.第一条明确了起草本管理办法的相关政策依据。
2.第二条和第三条明确了规范性文件的定义和适用范围。
3.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规范性文件应先列入年度计划再着手起草,并明确了规范性文件的立项程序和评判标准。
4.第六条至第十五条详细规定了一个规范性文件从起草到正式发布应经过的程序,包括广泛征求意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开展合法性审核、提交集体审议、主要负责人签发。同时还明确了各环节的责任处室和时间限制。
5.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二条明确规范性文件应明确实施日期,及时进行信息公开,进行政策解读,要纳入备案管理,及时立卷归档,定期清理、修改、废止,政策法规处要会同相关处室对文件开展后评估工作。
6.第二十三条明确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情况列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综合考核体系中,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7.第二十四条规定规范性文件如涉及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执行。
8.第二十五条明确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