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南通拓宽监管“半径”,维护金融安全稳定
来源: 南通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1-11-08 10:43 累计次数: 字体:[ ]

金融是国家重要的核心竞争力,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制度是经济社会发展中重要的基础性制度。

7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江苏省地方金融条例》,是江苏省首部地方金融行政法规,也是首次以“法”的形式,将地方金融组织和活动纳入监管范畴。什么是地方金融组织?如何对其进行监管?目前南通地方金融监管成效如何?29日,市金融局相关负责人就此进行解读。

“7+N”类组织被纳入监管范畴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在金融领域的深入运用,金融业态也越来越丰富,让不少市民眼花缭乱、甚至掉入非法金融活动的陷阱。那么,相较于公众熟悉的银行、保险等传统金融机构,什么是地方金融组织?它们从事的是什么活动?

《条例》规定,地方金融组织是指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由地方人民政府实施监督管理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组织。对此,简称为“7+N”类组织。同时,《条例》也明确,地方金融组织不得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不得非法开展受托出借资金、受托投资、自营贷款等业务;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金融业务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资格批准文件等。

对于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管,南通主动作为、先试先行,在全国地级市中率先修订出台《南通市地方金融组织监管分类办法》,拓展分类监管的广度和深度,并通过定期公示等方式鼓励引导相关机构积极整改、合法合规开展业务。市金融局地方金融监管一处处长朱国华介绍,根据该《办法》,截至9月末,全市地方金融组织中共有109家正常经营类机构。其中,小额贷款公司42家,典当行32家,融资担保及再担保公司22家,融资租赁公司(本地法人)8家,商业保理公司5家。

防范金融风险护好“钱袋子”

金融是保障经济健康运行的血液。地方金融组织作为传统金融机构的重要补充,在地方经济发展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样也面临着金融风险的发生。如何防范化解和处置这类风险,加强对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权益保护,《条例》也作出明确规定。

市金融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祁中伟介绍,《条例》要求地方金融组织健全保障信息安全制度,强化金融消费者信息保护;如实、充分揭示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风险,将合适的金融产品或者服务提供给适当的金融消费者,不得违背金融消费者意愿捆绑搭售产品、服务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等。对不履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地方金融组织,《条例》还设定了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

“针对存在风险隐患的地方金融组织,我们组织开展了问题机构整改和处置退出专项行动。”祁中伟介绍,今年以来,南通已成功处置退出融资租赁“失联”“空壳”机构16家,整改完成融资租赁违规机构5家,并在省内率先成功处置一家重大风险隐患,实现近60亿涉众风险成功清零。

此外,围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还要求地方政府和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常态化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倡导理性金融消费理念,提高公众辨别能力和风险意识。

引导金融资源回归实体经济

相较于传统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更为方便、快捷,针对性更强,可有效服务传统金融机构服务不到的客户。《条例》设置“金融发展和服务”章节,从金融发展规划、金融对外开放与跨境金融合作、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优化地方金融生态环境、强化供应链金融等多个层面明确创新、建设方向。

近年来,南通地方金融组织持续健康发展,为地方实体经济发展提供有效支撑。截至今年9月末,全市融资担保公司(法人机构)新增担保额185.69亿元、在保余额246.89亿元,在保户数3253户,新增担保额、在保余额、放大倍数等关键指标继续位居全省前列;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租赁资产总额75.67亿元,比去年底增长9.09%;商业保理公司实现机构和业务零突破,受让应收账款余额已超过50亿元;小贷公司累计新发放贷款40.87亿元,贷款余额46.81亿元。

《条例》明确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金融要素投向重点产业、重点项目和重点领域,引导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祁中伟表示,在做好地方金融机构监管工作的同时,我们将进一步注重地方金融机构的发展工作,努力在新业态培育、机构做大做强、业务创新发展等方面加强引导鼓励,力争使更多的金融资源通过地方金融机构流入实体经济血脉。

附件:江苏省地方金融条例 -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npc.gov.cn)